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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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冀E×××××号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7129.7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账户信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账号:62×××61); 二、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直接给付被告***10745.5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账户信息:中国银行威县支行,账号:62×××0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6元,减半收取1743元,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到威县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威县支行,户名: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账号:13×××0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