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荆州华厦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12万元;已支付15万元,还应支付97万元。

二、被告荆州华厦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4620.28元;已支付129150元,还应支付275470.2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9435元,由被告荆州华厦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负担18522元,由原告***负担913元。

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和被告荆州华厦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852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洪湖市人民法院,账号56×××31,开户行:中国银行洪湖市支行营业部。”(被告荆州华厦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实际应付款293992.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8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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