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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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55301.56元; 二、被告银川市实验中学在欠付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90993元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29元(原告***已交纳11215元,申请缓交11214元),原告***负担13781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补交2566元),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6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