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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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沈阳七三九医院 沈阳顺易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89038.21元(已付10000元); 二、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 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19847.53元; 四、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23722元; 五、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37684元; 六、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七、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1000元; 八、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1000元; 九、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辅助器具费5836元; 十、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物品损失(眼镜)300元; 十一、被告***赔偿原告***复印费146元; 十二、驳回原、被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3.5元,由被告李慧昱承担733.5元,原告自担150元,原告预交1309元,退回原告4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