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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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海霸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327,53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1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辽宁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辽宁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沈阳海霸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63.00元、保全费2,454.53元、公告费260.00元,由被告辽宁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