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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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辉山乳业集团太平牧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白城龙丹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辉山乳业集团太平牧业有限公司货款311,717.37元及违约金(以7078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以607,8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以557,8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以457,8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以357,8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以345,828.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以334,124.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以322,4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以311,717.37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38.59元,由原告辽宁辉山乳业集团太平牧业有限公司负担13,638.59元,由被告白城龙丹乳业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