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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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和被告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签订的编号为NY0***40002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借款本金3537000元、利息157823.91元(计算至2019年10月14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分别支付以借款本金46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2日止的利息(执行时扣减已付利息39400元);以借款本金353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执行时扣减已付利息34359.14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未如期清偿上述债务,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有权以被告***、***位于兴庆区某室房产(银房权证城区字第XXXX号),被告***、***位于兴庆区某室房产(房权证兴庆区字第XXXX号),被告***、***位于兴庆区某室房产(房权证兴庆区字第XXXX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债权额610000元、550000元、42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99元,减半收取计18149.50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负担294.50元,被告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855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2431元,退还其4281.50元。 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