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源市顶丰机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抚顺市顺城区普工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租赁费99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7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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