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鞍山中铁工务器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鞍山中铁工务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 二、被告鞍山中铁工务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的利息,时间从2018年5月3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年息13.2%(即月息1.1%)计算。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54元、保全费29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鞍山中铁工务器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0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