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3074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7日借款10万元、2015年3月27日借款6万元、2015年6月3日借款3万元、2015年6月3日借款6000元、2015年11月17日借款2万元,均按年利率20%计付至2016年1月21日(已支付的1万元利息应予扣减);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3日,以本金205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付;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以本金185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付;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以本金175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付;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以本金1578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付;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以本金1504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付;自2018年2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430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0元,由被告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