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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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永安贸易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 永安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恒福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东永安贸易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证金78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永安贸易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负担(经原告同意,此款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25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