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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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佛山市顺德区进扬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14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79661.28元,此后的利息其中以26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18%、以74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66%分别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号商铺(权证号:粤房地证佛字第01000*****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华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钜亨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就被告***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8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868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进扬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华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钜亨贸易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