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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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21179.31元。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被告***3180.82元。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3-29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