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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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剩余车辆损失7515元中的70%,计款5260.5元。 上述给付款项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19元,原告***负担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8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