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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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闻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8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206992.65元,合计286992.65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丧葬费30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4元,减半收取计4062元,由原告***、***、***、***负担1260元,被告***负担28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6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