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山西天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万荣县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因被保险人杨超前死亡的意外身故赔偿金10万元,意外住院医疗费2万元,意外住院津贴200元,合计1202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3-31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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