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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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阳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二八九锋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安固建筑物诊治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安固建筑物诊治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1287700元; 二、被告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安固建筑物诊治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8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677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东阳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杨积光、***对被告广东阳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佛山市安固建筑物诊治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86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01元,由原告佛山市安固建筑物诊治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89元,被告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阳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241元,被告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