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中港机械有限公司 青岛诚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奥港进出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奥港进出口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诚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7607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金额76072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中港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74元,减半收取计5737元,由被告山东奥港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中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