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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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民初12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变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民初1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广东三九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带有‘三九’字号的企业名称,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三九’字号的侵权商品”为“宝加吉(广东)大健康产业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三九’字号的侵权商品”。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宝加吉(广东)大健康产业运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