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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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曲沃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5359.6元,残疾赔偿金20922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车损615元共计56888.6元扣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垫付10000元,剩余468886元,支付给原告***43109.06元,支付给被告***垫付3779.54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17020元,伙食费补助费2300元,营养费3000元共计22320元的1/2即11160元。 三、原告***赔偿被告***车损850元。 上述三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元,鉴定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41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被告***各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