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威能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奥乐宝电器有限公司
乐昌市坪石镇周师傅家电经营部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民抗4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上佳市荔枝塘路22号三楼313号之六。

法定代表人:李兴文,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威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平北路158号四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桂显春。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奥乐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细滘居委会中南路3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甘长成。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乐昌市坪石镇周师傅家电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河西南岭新村A栋一层

4号。

经营者:周能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威能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奥乐宝电器有限公司、乐昌市坪石镇周师傅家电经营部、***,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2民终102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9〕4400000038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案指令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裁判日期 2020-1-14
发布日期 2020-06-0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