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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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威能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奥乐宝电器有限公司 乐昌市坪石镇周师傅家电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民抗4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上佳市荔枝塘路22号三楼313号之六。 法定代表人:李兴文,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威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平北路158号四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桂显春。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奥乐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细滘居委会中南路3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甘长成。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乐昌市坪石镇周师傅家电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河西南岭新村A栋一层 4号。 经营者:周能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威能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奥乐宝电器有限公司、乐昌市坪石镇周师傅家电经营部、***,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2民终102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9〕4400000038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案指令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
| 裁判日期 | 202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