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东乡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东乡区支行借款本金548112.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6282.43元(截止2020年1月8日)。后期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息随本清。

三、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抵押房产地址:东乡县恒安中路199号,房产证号:房权证东房交字第××号;抵押房产二,地址:东乡县北门岗南50号,房产证号:房权证东房换字第××号,土地证号:东土国用(1998)字第G25096号)的价款享有优先清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3.9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城西支行),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4-29
发布日期 202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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