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连云港振兴集团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营口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营口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振兴集团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97,525元,并以267,67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息6%给付利息;以29,8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息6%给付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3元,由被告营口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