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舟山市嘉好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浙0203民初174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永欢,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笠晖,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舟山市嘉好食品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社用代码:91330902MA2A3ALT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舟山市嘉好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陈杨独任审理。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4月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舟山市嘉好食品有限公司应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元,支付律师费3000元,合计30000元,该款被告在2020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至少支付2000元,至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 二、若被告***、舟山市嘉好食品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则原告可就全部未还部分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两被告另行赔偿原告违约金5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322,减半收取161元,保全费322元,共计483元,由被告***、舟山市嘉好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微法院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义务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