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租金3866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福建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38662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16年7月21日计算至386628元租金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对福建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应付款项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如果福建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62元,由福建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福建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