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借款本金219998.64元,支付2020年1月13日止的利息2446.86元,并从2020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7.45005‰支付219998.64元本金的罚息和合同期内1019.64元利息的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37元,减半收取2318.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