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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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01963.87元(其已垫付给原告1万元从中扣减;***垫付1万元从该款中退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