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味家生活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福建武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味家生活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72504.2元; 二、被告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福建味家生活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28683.9元的库存商品(详见附件《库存商品清单》),由原告自行运回,若不能退还,则按附件《库存商品清单》上商品对应的数量、单价折价赔偿原告; 三、被告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372504.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5月14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对原告福建味家生活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46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福建味家生活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297元,被告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11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