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味家生活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福建武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味家生活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72504.2元;

二、被告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福建味家生活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28683.9元的库存商品(详见附件《库存商品清单》),由原告自行运回,若不能退还,则按附件《库存商品清单》上商品对应的数量、单价折价赔偿原告;

三、被告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372504.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5月14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对原告福建味家生活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46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福建味家生活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297元,被告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11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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