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漯河屠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103民初1315号

原告:漯河屠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新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晓,河南孙东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大同市新同五交化有限公司,住***。

原告漯河屠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市新同五交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漯河屠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漯河屠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5-20
发布日期 2020-05-2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