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漯河屠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103民初1315号 原告:漯河屠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新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晓,河南孙东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大同市新同五交化有限公司,住***。 原告漯河屠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市新同五交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漯河屠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漯河屠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