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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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辽河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盘锦辽河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4月1日前的利息77,272元;从2020年4月2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止,以借款本金1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08%计收利息,从2020年5月11日起至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收利息); 二、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就被告盘锦辽河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抵押房产盘锦市兴隆台区赵家辽(2017)盘锦市不动产权第2013761号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95元,减半收取10,847.50元,由被告盘锦辽河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