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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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晟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 二、被告***在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本金时一并支付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期间的借款利息(计算方法:以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523‰计算); 三、被告***在偿还原告上述本息时一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期间的罚息(计算方法:以80万元为基数,在月利率8.523‰基础上加收30%); 四、被告盘锦晟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盘锦晟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驳回原告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若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诉讼费118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2360元,由被告***、盘锦晟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