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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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工程款868806.74元;并自2014年4月15日起到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承担逾期利息。 二.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税款损失30667.49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和栖霞保信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22.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2800元、司法鉴定费40000元,共计65522.6元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738元,原告***负担278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