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众和营销有限公司
安徽华茂织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建众和营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华茂织染有限公司货款160803.85元及利息(以160803.8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给付之日止,利息总额以10492.45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安徽华茂织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6元(原告已预付1863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已支付)共计4526,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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