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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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该本金自2016年10月18日起的利息(利息、罚息、复息); 二、被告中振银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罚息、复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对被告中振银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存入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证金账户(开户行: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站支行,户名:中振银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账号:73×××33;开户行: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站支行,户名:中振银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账号:73×××33;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驳回原告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承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