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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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给原告恩平市恒顺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38645元给原告恩平市恒顺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恩平市恒顺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9元(原告恩平市恒顺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恩平市恒顺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679.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负担38.46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2666.34元;涉及调解部分减半收取的5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给原告恩平市恒顺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23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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