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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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 新余市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9)赣0502民初521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9)赣0502民初521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三、林勇、林金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张云根支付工程款3906046元及利息46240元(算至2019年6月14日),并支付以6860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止的利息; 四、新余市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对林勇、林金顺上述第三项中的义务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张云根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487元,保全费5000元,由张云根负担96元,由林勇、林金顺负担43391元,反诉费9596元,由林金顺承担;林勇、林金顺分别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418.29元,由林勇、林金顺分别负担,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418.29元,由张云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