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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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0950.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40元、营养费2700元计款96390.29元中的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0950.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40元、营养费2700元计款96390.29元中的86390.29元,赔偿误工费5999.4元、护理费15800元、伤残赔偿金316392元、假肢费1534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47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交通费1200元计款525589.4元,以上两项共计款611979.69元的30%计款183593.90元。 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假肢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共计120000元,于2019年9月23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自愿放弃对张文夫、杨玉花的遗产主张权利;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承担应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 四、被告***、被告蒙阴川流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鉴定费2860元的30%计款858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9.19元,由原告***负担3660.49元,被告***、被告蒙阴川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56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