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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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赔付***1,122,00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鄂州市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698,554.00元。

三、驳回***对***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19.00元,减半收取11,809.50元,由鄂州市公安局负担(此款***已预交,待本判决生效后由其直接向***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10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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