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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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珠穆朗玛(中国)有限公司 泉州铭基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公元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公元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于2019年8月21日到期; 二、被告福建公元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8月21日利息为1453150.68元、复利为6443.91元;其中本金2069万元,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期间,按年利率13.355%计算利息,之后按年利率14.565%计算利息;本金1240万元,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期间,按年利率13.355%计算利息,之后按年利率14.565%计算利息;本金1865万元,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期间,按年利率13.355%计算利息,之后按年利率14.565%计算利息;本金826万元,2019年8月22日至2020年1月23日期间,按年利率13.355%计算利息,之后按年利率14.565%计算利息;在本案信托终止清算时,应从福建公元食品有限公司所欠利息中扣除60万元信托业保障基金及其收益); 三、被告福建公元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540万元; 四、被告福建公元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8000元; 五、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泉州铭基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中心区万荣街与安达路交叉口西北侧B21地块铭基?新天地项目(一期)的商业现房(具体以不动产登记证明:闽(2017)洛江区不动产证明第0010532号记载的抵押物为准)就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债务享有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六、被告珠穆朗玛(中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泉州铭基置业有限公司、珠穆朗玛(中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公元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800元,由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96元,被告福建公元食品有限公司、泉州铭基置业有限公司、珠穆朗玛(中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784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账号:14×××42,收款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时请务必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