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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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公司淮北市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 安徽省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借款本金142222.78元、利息5188.65元、罚息718.78元(计算至2019年8月14日),以上共计148130.21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律师费4000元; 上述一、二两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付清; 三、安徽省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公司淮北市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3元,减半收取1671.5元,由***、***、安徽省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公司淮北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7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