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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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历城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蓝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嘉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山东嘉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历城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万元。 二、限山东嘉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历城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3月21日利息228536.23元(含期内复利)。 三、限山东嘉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历城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12.3975%计算。 四、***、山东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东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嘉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28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嘉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