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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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丹东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丹东釜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徐刚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丹东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应支付原告徐刚工资。 原告徐刚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0元,被告丹东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徐刚和被告丹东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18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