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葫芦岛中实混凝土有限公司 辽宁有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有色基础工程公司葫芦岛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辽宁有色基础工程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与被告葫芦岛中实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签订《葫芦岛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 二、被告葫芦岛中实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有色基础工程公司葫芦岛分公司货款109995.00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9年1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1250.00元(已减半),由被告葫芦岛中实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