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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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煤业集团和顺新大地煤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核定为:医疗费2648.74元、误工费3965.7元、护理费3965.7元、营养费15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交通费500元、施救费150元,合计15880.1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元(医药费2648.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51.26元),误工费3965.7元,护理费3965.7元,交通费500元,合计人民币13431.4元; 二、原告***其余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费748.74元,营养费1550元,合计人民币2298.74元。2298.74元中70%的人民币1609.1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 三、原告***因此次事故产生的施救费15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赔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76元,减半收取89.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