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桂传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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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天都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铜陵有色铜冠池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9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退回原告1000元,另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5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至本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池支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2×××93;并注明案号及诉讼费用负担者姓名或名称)。如未按期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