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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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鸿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市正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阜新鸿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592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8元,减半收取1099元,由被告阜新鸿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