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梅尔赛纳影视器材有限公司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市云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中山港出口加工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山火炬零壹共创孵化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山市梅尔赛纳影视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火炬零壹共创孵化器有限公司返还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科技东路39号之二315室的租赁物;

二、被告中山市梅尔赛纳影视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火炬零壹共创孵化器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的租金10716元及之后的占有使用费(以每月658元为标准,自2019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返还租赁物止);

三、被告中山市梅尔赛纳影视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火炬零壹共创孵化器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水电费835.49元、现代服务费31.69元、物业管理费(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为1607.4元,自2019年12月1日起,物业管理费以每月98.7元为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租赁物止);

四、被告中山市梅尔赛纳影视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火炬零壹共创孵化器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以当月租金金额为基数,自次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8年7月份滞纳金:以564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8年8月份滞纳金:以564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以此类推至2018年12月份;2018年12月份的滞纳金:以65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1月份的滞纳金:以658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以此类推至2019年12月份;2019年12月后的滞纳金,以658元/月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以此类推,以上均按月利率2%计算);

五、驳回原告中山火炬零壹共创孵化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火炬零壹共创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2元,被告中山市梅尔赛纳影视器材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10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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