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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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邯郸市创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邯郸市创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8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限被告邯郸市创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年利率6%,从2020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60元,减半收取计19330元,由被告邯郸市创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