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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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23575.69元及利息(以423575.69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项中***应付的工程款本金423575.69元及利息(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9月19日期间,以423575.6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74元,由被告***与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