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周口市惠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石油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石油分公司车辆损失费、施救费、评估鉴定费、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共计42450元(34310元+1500元+2000元+2000元+4740元-21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石油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7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石油分公司负担31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担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10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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